清算公告-公司解散登記程序流程如何登報公告,報紙廣告刊登尺寸,登報費用如何算,刊登報紙多少錢
公司解散登記(解散登記申請)
公司撤銷解散有三個程序
1.經濟部(授權台北市政府-商管處),辦理公司解散登記。
2.台北市政府-商管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
3.國稅局:申報營業稅,繳回購票證,申報營所稅之清決算。
公司解散登記須備證件
1.解散申請書。
2.股東同意書(須股東親簽)(須選任清算人)。
註銷營利事業登記證須備證件
1.繳回登記證正本。
2.歇業註銷申請書。
3.公司解散登記核准公文影本。
國稅局
1.註銷十日內申報營業稅(未購發票也要報)。
2.繳回購買證。
3.四十五天內辦理營所稅決算申報(雖無營業額也要申報)。
4.三個月之內辦理清算申報(雖無資產等也要申報)。
清算人選任的規定
公司法第24條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解散,不論係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均應依公司法第24 條規定進行清算)
公司法第79條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81條 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 清算人。
公司法第83條第一項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公司法第85條 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 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應準用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法院聲執。
參考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公司法、相關法規
辦理公司清算登記-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一)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二)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並以出席股東表決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散。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經法院裁判解散。
清算之登記:
呈報清算人
一、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二、應繳費用: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經濟部、建設局或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四)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五)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七)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八)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九)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聲報清算完結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三、應繳費用:聲請費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四、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份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六)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其賸餘財產分配表。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遭經濟部撤銷,撤銷文號字第*號,登記在案,請債權人自即日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請債權,逾期不列入清算範圍內。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啟
**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在案,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特此公告。此致各債權人 **有限公司清算人:*** 中華民國9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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