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公示送達範例/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何謂公示送達
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8年0月0日
O院OOO98婚字第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98年度婚字第0號離婚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OOO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被告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二項規定:「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長、首席檢察官或檢察官之許可,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所稱「經二十日」、「經六十日」、「經三十日」發生效力,應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法院牌示處)之日或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報紙)之日之翌日起算。
全國版公告 | 太平洋日報 都會時報等法院認可報紙 | |
格式 | 五段稿 | 一段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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