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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刊登-不動產拍賣公告/法拍公告登報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拍賣最低價額及保證金數額、拍賣日期及場所等詳依各拍賣案件公告及附表所載。
二、保證金在新臺幣(下同)50,000元以下者,可繳納現金,超過50,000元者,得以臺灣各地行庫或金融機構為付款人簽發之票據(票據記載受款人者,務必於票據背書(未背書者投標無效)),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密封,以代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索取)。未繳納者,其投標無效,得標者,保證金抵充標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各拍賣案件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止,得於每日上班時間自行前往本院民事執行處公告欄閱覽拍賣物查封筆錄影本。
四、得標規定:以投標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並且是總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果得標人所出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五、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等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繳納價金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時,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
六、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場辦理手續,如未到場,投標仍然有效。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當場提出有特別代理權的委任狀,未提出者,投標無效。投標人如為未成年人應依法定代理之規定辦理。
七、依平均地權條例、農地重劃條例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價金不足以繳納增值稅者,買受人亦應自行負擔,始可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辦理移轉。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係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 條第 1 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 35 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九、應買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 20條第 1 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並於參與拍賣時提出。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 34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當場提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工程受益費依徵收條例第 6 條第 3 項:「第 1項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公告後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經查封拍賣者亦同。
十三、拍賣之建築物如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仍不能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四、其他有關事項:均依各拍賣案件之附表所載。資料來源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拍賣最低價額及保證金數額、拍賣日期及場所等詳依各拍賣案件公告及附表所載。
二、保證金在新臺幣(下同)50,000元以下者,可繳納現金,超過50,000元者,得以臺灣各地行庫或金融機構為付款人簽發之票據(票據記載受款人者,務必於票據背書(未背書者投標無效)),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密封,以代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索取)。未繳納者,其投標無效,得標者,保證金抵充標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各拍賣案件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止,得於每日上班時間自行前往本院民事執行處公告欄閱覽拍賣物查封筆錄影本。
四、得標規定:以投標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並且是總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果得標人所出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五、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等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繳納價金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時,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
六、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場辦理手續,如未到場,投標仍然有效。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當場提出有特別代理權的委任狀,未提出者,投標無效。投標人如為未成年人應依法定代理之規定辦理。
七、依平均地權條例、農地重劃條例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價金不足以繳納增值稅者,買受人亦應自行負擔,始可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辦理移轉。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係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 條第 1 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 35 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九、應買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 20條第 1 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並於參與拍賣時提出。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 34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當場提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工程受益費依徵收條例第 6 條第 3 項:「第 1項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公告後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經查封拍賣者亦同。
十三、拍賣之建築物如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仍不能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四、其他有關事項:均依各拍賣案件之附表所載。資料來源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第一次拍賣公告、第二次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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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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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將報紙送院(依各地方法院指示),具狀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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